在公司创立阶段非常容易出现问题:下面先看一个案例。2002年2月,福建的林先生来到北京,经人介绍认识了马某,因为林先生有在北京进行投资的打算,但苦于找不到好的项目;而马某有好项目却愁于没有资金支持,因此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成立公司。因为马某此前曾担任过一家订房公司的主管,对酒店订房项目可谓驾轻就熟。所以他们决定把公司的经营方向确定在具有良好赢利前景的酒店订房行业。2002年3月7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林先生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60%的股权;马某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40%的股权。然而,这个被他们称之为属于优势互补的合作,在公司申办初期却遇到了法律上的屏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先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才能入股,并且,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权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显然,关于马某以无形资产占有公司40%股权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002年4月20日,为了绕过法律的屏障,两人决定采用变通的手法。在公司申办的手续上,不再出现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字样,而改为全部用货币的方式出资。此次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双方的股权分配比例依然是六四开。不过,马某名下40万元的入股资金由林先生先行垫付。为了明确界定这笔垫付款的性质,双方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成立北京万里长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把“林先生替马某垫付40万元出资”的约定写入到协议当中。并且他们特别约定这笔垫付款由未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 由于马某有多年的酒店订房和企业管理经验,大股东林先生对他很是放心,决定让马某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林先生离开北京去照料自己在外地的生意,但几个月后,当林先生回到公司时却发现从马某负责管理公司之日起的6个月的时间内,公司的账面缩水了50多万元。两人分歧越来越大,林先生提出要马某归还在申办公司初期替他垫付的那40万元人民币。在要求没被满足的情况下,林先生于2002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把马某告上了法庭。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最后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有人出资、有人出技术共同成立公司的情形,由于法律对无形资产入股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会产生类似本案例的一些变通措施。优势互补是大家合作的基础,但随着条件的改变,原来存在的优势互补可能逐渐消失,大家的依存关系变弱,这时候就非常容易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所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这两份关键的法律文件一定要设计好。拿这个案例来讲,林先生有两方面的失误,一是在公司注册时替马某垫付40万元出资,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把将来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部揽在自己身上,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先按自己出资的资金注册公司,比如林先生出资99万占99%的股份,同时约定,按照公司经营的业绩给马某报酬,并将报酬指定用于购买林先生的股份,这样形成有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二是林先生作为大股东,却让马某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这种做法在中小企业尤为常见,认为公司小,一个人就够了,其实这样的操作已经失去了公司最基本的优势——法人治理机构,公司虽小,治理机制不能少,林先生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会计师代替自己行使执行董事的权力。否则,失去了监督,人们犯错误的概率就会提高。